第一条[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安排10亿元,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如果租用政府物业或社会物业,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改革专项政策》给予租赁支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其他事项]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关于人工智能类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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