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18-04-27 15:01:5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04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第三条[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

设立10-20亿元规模的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第五条[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

为更好解决供应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供应链企业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八条[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一)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3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三) 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一)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由企服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拨付。区经促局负责制定预算并核定执行。除“一事一议”项目外,本政策其他支持项目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审定。

(二)本政策所有条款皆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

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 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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