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时间:2018-04-28 14:58:5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652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增资奖励。本项奖励与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一) 非金融类企业:在南山区注册且持续经营一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下同)(商贸流通业不低于20亿,房地产业不低于50亿)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不低于7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南山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6亿元且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900万;

(二) 金融类企业: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南山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2、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3、已在南山区注册设立并相对控股2家(含)以上不同类型、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亿元经营性金融企业总部的金融类控股(或集团)公司,其下属企业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须累计达1亿元;

4、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通过,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金融企业;

(三) 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战略,由区政府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同意的企业。

(一)购置社会办公用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购置自用办公商品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每年最高1000万元。

(二)租赁社会办公用房扶持。符合条件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在南山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5年内可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每年可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300万元;后2年每年按租赁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150万元。

(三)政策性产业用房扶持。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可申请租用政策性产业用房。具体政策措施参照《南山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申请及分配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条 非金融类总部企业经营支持政策

鼓励总部企业在我区设立投资运营、财务结算、营销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贡献。

(一) 财政贡献奖励。经认定的南山区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财政贡献奖,奖励额为上年度形成南山区地方财力增量的3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

(二)规模扩大奖励。对纳入我区统计的产值(营收)增长较快的南山区总部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其中:对年增加值增速超过15%的工业总部企业,按照增加值增量的4%予以奖励;对于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0%的服务业总部企业,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1‰的额度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600万。该项目不得与工业、服务业增长奖励项目重复申请。

第三条 金融类总部企业增资奖励

在南山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金融企业总部,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增资金额1%的标准给予增资奖励。本项奖励与金融企业落户奖励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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