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上市培育资助实施细则
时间:2018-05-07 10:35:1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150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调动光明新区中小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已获得境内外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批准发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达到3000万元的。

第七条 申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八条 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市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上市(或挂牌)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条 (一)对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的标准为:

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包括创业板)或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2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150万元(其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

(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资助的,须填写《光明新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企业领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资助资金的凭证,相关费用发生凭证,企业改制、培育及上市证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

(七)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凭证;

(八)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改制辅导及相关服务的协议;

(九)企业改制辅导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

(十)企业实际支出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等服务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

(十一)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

(十二)证券监督机构证明企业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

(十三)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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