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七条 申请本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及学校创客实践室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新区主管部门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新区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及新区相关产业及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资助,本计划支持的对象为在新区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内孵化培育且注册地在新区的获奖项目;本项计划所指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需经新区产业、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且获奖项目是指各类大赛总决赛获奖项目。
(一)对获得国家、省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及新区级的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奖励;
(二)符合新区产业政策导向及发展需求的获奖项目在新区主管部门指定的厂房、众创空间、孵化器内租赁厂房或办公地进行正常生产运营达一年以上,予以场地租金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一节 申请众创空间建设及租金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自有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验原件);
(十)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验原件);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节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三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单位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活动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八)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
(九)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节 申请获奖项目资助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创客个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护照);
(八)创客个人或项目与依托单位的入驻合同及依托单位的推荐函;
(九)申请获奖项目资助的应提供获奖证明材料(包括从初赛到决赛所有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获奖项目房租补贴的应提供入驻合同及房租支出凭证;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申请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五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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