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时间:2018-05-15 16:22:0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416


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漳河新区知识产权局,屈家岭管理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5〕2号),结合工作实际,我们修订了《荆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荆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3月19日  

 

   

荆门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工作的意见》(荆政发〔2015〕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分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助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补助。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在市专利发展资金中列支。对进入实审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荆发〔2015〕9号)有关规定,另行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由财政单独列支。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公开、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对象: 

(一)本市境内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二)本市中心城区内申请PCT国际专利的单位或个人。 

(三)本市中心城区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实用新型专利400元/件给予资助;个人按照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给予资助。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按照5000元/件给予资助。 

(三)对申请并进入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全额资助申请费用,按照《荆门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实施办法》(荆科发〔2016〕3号)文件规定另行办理。 


第六条 一件专利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享受其它专项优惠支持的申请专利,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资助。 

一件申请专利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专利申请人的,申请专利资助资金以第一专利申请人为准。 


第七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荆门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缴纳专利申请费用收据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委托他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申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专利申请资助由专利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予以拨付。 

当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分两次受理,受理时间分别为7月1-15日、12月1-15日。11月和12月的专利申请可延至次年3月办理专利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九条 专项资助是指开展企业专利“扫零”工程、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高校院所专利创造提升工程等专项工作,对纳入市级专项试点工作的发明创造及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补助。 


第十条 专项资助的方式、对象、标准及办理程序按照专项工作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 

(一)代理我市专利申请,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且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含10%)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0000元补助。 

(二)本市新增专利服务机构,且当年度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给予10000元补助;在荆门设立专利服务分支机构,当年度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达到50件,给予5000元补助。 

(三)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且在本市专利代理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的,给予2000元补助。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由当事人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发放。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材料,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资助资金外,取消其今后三年内申报专利申请资助的资格;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察审计,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承办专利申请资助和专利实施资助的部门及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资助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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