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
时间:2018-05-22 16:44:5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278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所持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转化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如需申请长沙市财政资金支持,需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成果强制性转化协议,并明确单位、科研团队、科技人员相应的科技成果处置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长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在给予一定基本工作经费补贴的基础上,以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对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服务予以支持。对技术转移机构面向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开展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且项目落地长沙的,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合同认定备案后,按照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给予2%的补助,最高3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加入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计划,开放公共科技资源,根据其服务总量和效果按年度创新券应兑付额度的10%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借助服务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所需服务费用,可以科技创新券形式予以顶格补贴。

第六条 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区域重点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可优先纳入长沙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企业库,优先申请长沙市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费补贴。

第七条 毕业两个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在长创业,给予3000至20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支持申报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实际有效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的项目扶持。所需资金从长沙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 健全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机制,建设长沙市科技创新云平台,对接全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和企业技术需求库。财政支持的各类科技项目均需登记科技成果。鼓励非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成果进行信息汇交。建立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登记渠道。

第九条 加强科技成果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对接国家、省线上交易平台。鼓励在长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长沙市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对经认定备案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机构予以合同成交金额2%的补助(最高30万元)。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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