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22 16:46:4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037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网络化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体系,推动生产力促进中心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强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和地方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密切产学研结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发挥科技服务业核心载体作用,集聚和运用创新要素,开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交易、咨询诊断、科技创新创业、科技金融、“三农”服务等专业化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提高全社会创新效率,促进知识成果传播、转化、应用,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第四条 省科技厅、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湖南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级示范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依法注册、从事科技服务经历2年以上、名称中含有“生产力促进中心”称谓的独立法人机构;

(二)发展战略科学、机构设置合理,具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制机制,从业人员本科以上学历占70%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具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服务业绩比较显著,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年度监督审核;

(五)具有较为完备的服务条件和设施,自主支配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能满足为企业服务的需要;

(六)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七)具备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 省级示范中心分为企业类、事业类,其他类型的中心暂按事业类认定条件执行。

企业类省级示范中心须满足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从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人均服务收入20万元以上。

事业类省级示范中心须满足第六条的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末总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办公和服务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省级示范中心的认定程序。

符合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标准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书》,附组建章程、工作业绩报告及相关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和公布。

批准认定为省级示范中心的单位,经公示七天无异议,颁发湖南省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证书及标牌。被认定为省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省级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考核工作按照《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条 有下列一项或几项情况时,将被取消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

(一)年度绩效评价时,未能符合认定条件;

(二)未按时、按规定参加年度绩效评价;

(三)被要求限期整改,但未能通过整改评审;

(四)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

(五)在申报或年度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被取消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示范中心。

第四章 支撑条件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进行工作指导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力促进工作相关的业务。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协会的作用,加强资源共享和行业自律;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对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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