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专利资助办法
时间:2018-05-23 16:21:2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743
为规范和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利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经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将《衡阳市专利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衡阳市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创新和加强专利保护,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湘政办发〔2015〕7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衡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我市专利资助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资助、事后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的资助范围包括专利资助和培育资助。

专利资助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年费资助,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外国专利授权资助。

培育资助包括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园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资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是我市专利资助的管理主体,各县市区财政局和科技管理部门应该做好宣传、督促等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的资助资金在市财政安排的专利试点和产业化推进专项资金以及其他专利与科技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专利资助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办理实审手续的,每项资助专利申请人1500元。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下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以授权公告文本为准),每项资助专利权人1500元;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每项资助1000元。

3.国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项资助专利权人300元。

4.国内发明专利交纳了上年度年费的,2—9年(不含授权当年),按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要求的实际交费进行资助(没有按规定办理费用减缓的部分不资助);10—20年,按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要求的实际交费的40%进行资助。

5.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或者直接申请外国专利(若该国有多种专利类型,则该专利要与中国的发明专利为同等级类型的专利),取得授权的每项资助5000元。

(二)培育资助

实施有效发明专利孵化培育工程,主要开展如下培育项目: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企业发明专利扫零、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试点,以及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县市区、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

1.开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培育单位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15件以上并办理了实审手续,经验收为合格以上的,给予1.5万元以上的资助;培育单位当年度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经验收为合格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上的资助。

2.开展企业发明专利扫零试点。对零发明专利(申请、授权)企业择优开展专利扫零试点,发明专利申请扫零试点企业,试点当年度申请发明专利5件以上的资助0.5万元;发明专利授权扫零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第一件发明专利授权资助2000元。

3.开展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试点。专利质押融资200万元以上的择优试点培育,对产业化好的给予评估费和贷款贴息共1—3万元资助;以专利作价入股500万元以上的择优试点培育,对产业化好的给予1—3万元资助;专利许可、专利(申请)权转让100万元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根据国省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4.开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试点示范。择优开展专利代理机构试点示范,试点示范后,对新增代理我市专利申请量、授权量、诉讼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资助。

5.开展县市区、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县市区、园区设立了50万元以上专利专项资金、并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开展共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经验收为合格的,给予资助;择优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资助;对年度专利工作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园区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资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

(二)没有按规定交纳规费及其他专利相关手续不全;

(三)没有按要求申报;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而受到国、省、市批评,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资助。


第九条  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专利资助程序

(一)通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专利资助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多人时,以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申报为准。

(三)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资助申报进行受理,没有按通知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初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专利资助申报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打回。申报、受理、初审在申报通知所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若因特殊情况网上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则按通知要求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五)审核。市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专利资助申报进行审核。

(六)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拟资助对象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资金拨付。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能资助的正当理由的,专利资助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资助对象。


第十一条  培育资助程序

(一)通知。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计划,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专利培育资助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均可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三)受理。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利培育项目申报进行受理。没有按通知规定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初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专利培育项目申报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打回。申报、受理、初审在申报通知所指定的网上平台进行,若因特殊情况网上平台不能正常运行,则按通知要求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五)审核。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对初审通过的专利培育项目共同进行审核。

(六)公示。对审核通过的拟培育对象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立项。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能立项的正当理由的,确定立项。确定立项的单位应该与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八)实施。市科技局组织、指导和监督培育项目实施。

(九)验收。培育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与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十)资金拨付。对验收合格的培育项目,培育资助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二条  年度获得资助资金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并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申报人应按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发现,已经资助的资金全额追缴财政,且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资助。

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挪用资助资金,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克扣、挪用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适应于2015年1月1日后申请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年费资助适应于2015年1月1日后缴纳年费的专利,专利授权资助适应于2016年1月1日后授权的专利;专利培育资助自2016年度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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