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5-23 16:25:5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020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制定了《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株洲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株政发〔2009〕13号)和《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4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科技局”)共同管理,用于支持提高全市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水平,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支持对象:株洲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及个人。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专利资助奖励。主要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重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补助、中介机构代理专利补助、专利权质押融资、株洲市专利奖、县市区专利指标绩效资助等。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主要包括:

1.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即企业、县市区、园区、高校试点示范等;

2.专利转化运用,即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运营、专利保险、专利价值评估等;

3.专利执法和维权援助,即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维权援助体系完善、执法维权办案等;

4.专利信息利用,即专利信息平台建设、专利布局与预警、知识产权分析评议、专利战略制定等;

5.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即专项人才培养、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专利课题研究、国际交流合作等;

6. 政府购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支持方式。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

(一)专利资助项目,市科技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专利审批文件,专家评审或评定结果等,对不同项目按本规定的标准分类测算补助资金,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后,将拟立项项目清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执行。

(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其他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三章  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第七条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按每件2000元标准给予资助。

第八条  通过PCT途径或巴黎公约途径提交的国外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每个国家(地区)再资助5000元。每件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  重点产业(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6年以上有效的,从第7年开始,每件资助1000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当年专利申请总量30件(含)以上且比上一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照申请一定数量,可以获得3000元以上的整体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对小微企业,年专利申请量比上一年同期每增加1件,补助200元。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20家单位,年申请量低于5件的不给予资助。

小微企业首件专利申请,给予800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完成年度指标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200元。年代理量比上一年度增长20%以上的,补助1万元。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资助条件的,同一单位每年获得的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个人不超过5万元。

专利资助项目申报在当年专项资金额度范围内,遵循先申请制原则。

第十四条  对成功获得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一定额度给予评估费或保险费补贴: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每笔资助1—3万元;贷款额度在500万元以上的,每笔资助5—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完成当年专利绩效评价目标的县市区管理部门,给予2万元工作补助;对年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再给予1万元工作补助。

第十六条  株洲市专利奖的奖项和标准按照《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株政发〔2013〕8号)和《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株知发〔2014〕13号)执行。

   

第四章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后,每年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必须涵盖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项目申报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实施项目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二)有承担项目的专业团队,且成员结构合理,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三)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专项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中央、省属驻株单位,市直单位项目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县市区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专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项目申报除进行网上申报之外,还须按要求上报纸质材料。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把关并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材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网上申报。

(三)程序审查:申报项目是否按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上报。

第二十一条  对初步审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市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评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根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将资金预算数下达县市区,并编入本级政府年度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日内将资金及时下达到相关单位,并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相关单位按照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和自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自觉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知识产权服务费、专利资助及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保护维权费、教育培训费、宣传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专项实施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同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公示无异议后,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书。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项目实行验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完成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在接到申请1个月内,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组织验收,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一)目标和任务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规范的,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约定内容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约定目标和内容的;

4.超过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5.项目实施中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6.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对申报单位或个人、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等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财政资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株洲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株洲市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株财教﹝2012﹞49号)和《株洲市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株知发﹝201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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