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
时间:2018-05-23 17:01:03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325
为贯彻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长管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驱动创新发展鼓励办法》(长管发〔2014〕27号,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根据申请内容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相关表格在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

(一)区专利资助申报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权利要求书首页;

(四)专利申请已获得授权的只须提交专利证书;

(五)国外专利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文件、专利公开文本扉页及专利证书;

(六)有关的专利获奖证明和项目立项、项目认定证明;

(七)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

(八)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第三条  审批程序

(一)公开申报  区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2月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区门户网站发布。

(二)资料受理  申请人按本细则规定将申请材料交区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

(三)初步审查  区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包括形式审查以及是否明显不符合资金申报要求。初步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并将申请材料退回,待材料完善后可重新申请。

(四)集中评审  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评议组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并形成评审结果,拟定初步资金安排方案。评议组成员由区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参与,集中评审必要时根据需要到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可要求申报企业安排人员配合进行。

(五)领导会审  区知识产权局将初步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审查,并组织分管财政和知识产权的区管委会领导以及区财政局共同会商审议资金安排。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审议意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六)结果公示  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七)资金下达  区知识产权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度报告或税务申报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黑名单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报送统计数据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五)申报资料不齐全,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企业未对专利发明人给予奖励的。


第五条  为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1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视同于《办法》中所述的1件发明专利;首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可视同于《办法》中所述的首件发明专利;获得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达到《办法》第三条、第七条中所述的专利指标的,可享受条款中所述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对获得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称号且申请地址和纳税关系均在长沙经开区的企业,纳入《办法》资助范围。

(一)奖励标准:

1.鼓励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对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给予每标每类500元注册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从申请至核准时间为12-24个月)。

2.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注册,年度纳税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并首次获欧、美、日国家注册商标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获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给予3万元奖励(从申请至核准时间为8-12个月)。

3.对首次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奖励5万元;对重新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园区企业,奖励2万元(每年6-7月开始申报,每年12月公示)。

4.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30万元(每年6月、10月申报,12月公示)。

5.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每年4-6月公示)。

6.对首次获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但连续入选的不再奖励(每年6-7月公布上年度名单)。

7.鼓励企业以商标权质押方式向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以自有商标权获得质押贷款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补助,每一笔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资助申报及批准程序:

1.申报时限: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工商分局每年10月对各企业当年商标注册、品牌争创情况进行一次调查评估预测,每年1月组织上一年度的资金申报工作。

2.申请资助的单位根据申请内容向区工商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区商标品牌补助奖励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有关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的申请书和权利证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委托书;

(5)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3.审批程序:

(1)公开申报  区工商分局于每年12月制定年度资金申报指南,并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发布。

(2)资料受理  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向区工商分局提交申报材料。

(3)初步审查  区工商分局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4)集中评审  区工商分局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后,报“补助奖励核查小组”集中评审。

(5)领导会审  区工商分局会同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拟定资金安排方案报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6)结果公示  经区管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区工商分局、区知识产权局将资金安排方案通过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7)资金下达  区工商分局对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下达资金安排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办理资金发放事宜。


第七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分局和区财政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骗取资助资金的,以后的资助申请将拒绝受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知识产权局、区工商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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