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7-23 19:21:5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212
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临港地区建立特别机制和实行特殊政策的三十条实施政策》的规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及条件
    (一)适用对象
    1、注册地、经营地及企业的财政户管均在临港地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科技小巨人工程的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应为从事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应有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性;良好的信用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型与示范性。
    3、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的多项内容,如产品研发、技术攻关、专利二次开发、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企业实验室、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企业创新活动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3%;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授权的专利、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以及注册商标或品牌);
  (4)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70%,并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5)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2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年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
  (6)企业有强健的经营管理团队,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2、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主要条件:
  (1)企业研发人员:制造类企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
  (2)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5%;
  (3)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专有技术2项以上、拥有1项以上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水平的标准或一项同行业中的知名品牌;
  (4)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并有一套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5)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60%,有很好的信用等级与融资能力;
  (6)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1亿元-10亿元人民币,且前三年产品销售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其中主要产品销售额或利润额应占60%以上;
    (7)企业有优秀的领军人物与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抵御各类风险的运营机制,有健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扶持标准
    市级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和临港地区资金按1:1配套的方式进行扶持,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投入的50%。
    对符合条件且企业户管属管委会的项目,管委会另外给予项目所获得产业专项发展资金10%的奖励,最高5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前2-3年的有效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报表及申请当年该月前一月份的财会报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复印件):企业获得国家、地方政府颁发的奖励证书;列入国家、地方科研计划项目批准文件(已完成的附验收结论);技术成果(产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证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注册商标;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IS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环境体系认证证书;产品订货合同、高技术服务合同;特殊行业的相关许可证;产学研联盟(合作)的协议、技术转移证明;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第四条  责任分工
    经济贸易办公室是科技小巨人专项资金使用的牵头部门,财政办公室负责资金的财务管理,牵头组织对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审计。
    经济贸易办公室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送财政办公室汇总,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纳入管委会下一年度产业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经济贸易办公室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每年4月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相关孵化器企业按照项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项目申报。
    (三)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对材料要件和法定形式进行初审;牵头对项目进行会审,提出资金平衡方案。如有需要,可按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和专家提出项目评审意见。
    (四)对会审通过的项目,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五)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结果,经济贸易办公室正式批复项目资金申请,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备市科委与市经信委。
    (六)经济贸易办公室与项目单位签订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实施合同(计划任务书),开展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金拨付
    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认定当年拨付资助金额的80%;两年后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再拨付20%余额。财政办公室根据经济贸易办公室提交的请款报告,按照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根据项目完成及评估情况,管委会另行拨付项目所获得的额外奖励。


    第七条  附则
    本办法规定的评估、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参照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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