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本市2018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8-07-23 19:24:1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106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的相关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工艺技术能级,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673号),我委组织实施上海市2018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沪府发〔2017〕23号)的相关要求,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链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工艺技术能级,根据《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工程产品首轮流片专项支持办法》(沪经信法〔2017〕673号),我委组织实施上海市2018年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登记注册并符合《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三条标准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二)申报企业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利用本市集成电路生产线实现线宽在45纳米及以下的工程产品流片。

  (三)申请本资助的项目必须拥有产品的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四)申请本资助的项目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的支持。


  二、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2018年4月10日-2018年5月10日,申报单位至企业税务登记地所在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申报。

  (二)2018年5月11日-2018年5月25日,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2018年5月28日,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电子信息产业处。


  三、申报材料

  (一)《2018年度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第三方评估证明或企业自评报告(评估报告需包括财税〔2016〕49号文附件中的备案资料);

  (三)与本市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签订的工程流片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对照无误后退还);

  (四)首轮流片产品的情况说明(产品主要功能、技术指标、与公司其他相关产品的差异说明,公司近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所有项目情况说明等);

  (五)申请本资助的项目产品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承诺函。

  (六)首轮流片产品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布图登记证书或与之相关的发明专利);

  (七)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八)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所有申报材料请采用A4纸打印(复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上海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轮流片专项资助申报事宜,请项目单位自主申报项目。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或我委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请知情者向我委举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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