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生创业补贴申请指南
时间:2018-07-23 19:35:0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608
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在南京市创办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包括变更登记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资助

一、支持奖励
  据介绍,2012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在南京市创办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不包括变更登记企业),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内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境)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及以上。
   (2)担任企业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且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的股份。
   (3)企业2015年度须有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记录。只要是对南京财政有贡献的青年创业者,政府最高给予30万的资金奖励。
   相关政策咨询电话,可拨打025-83151772。(周晶)


  二、场租及综合补贴
  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初创项目,入驻经认定的各类创业载体,三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场租补贴;
  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三年内给予每月不超过800元的租金补贴;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给予每月300元的水电、网络、场地等基本运营综合补贴。以上各项补贴不重复享受,具体办法由各区(园区)制定,所需资金由各区(园区)负责。


  三、带动就业奖励
  (一)奖励标准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1500元一次性奖励。
  (二)申请条件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持《就业创业证》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三)申报材料1.《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申请表》、《南京市青年大学生自主创业吸纳人员花名册》;2.创业实体创办人的身份证、在读(毕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民办非企业须提供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创业实体向注册所在区大创办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后报市大创办确认,由市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发放。
  四、其它相关政策汇总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日期是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初始型自主创业,在创业融资方面,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毕业两年内非南京籍在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宁创业过程中因资金不足的,由政府部门提供担保资金、商业银行实施放贷。自主创业贷款额度个人一般为3—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的,最多不超过25万元。对自主创业从事微利项目的创业贷款,还本付息后,经市财政审核确认后,给予全额贴息;非微利项目,财政给予50%贴息。
  3、对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自主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创业补贴。
  4、为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我市人社部门2009年建设了“南京市大学生创业示范园”,目前有一批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园孵化,对入园孵化的创业大学生,租金实行一年全免、第二年减半征收,同时提供一系列创业指导服务。    自主创业大学生在经市认定创业园区初次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可以给予一次性“基本场地租金补贴”,同时根据其带动我市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和交纳保险情况,还可享受一次性“人员场地租金补贴”。 
  5、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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