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北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8-07-23 19:37:59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6653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市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6〕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6〕197号)、《市江北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促进创新创业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宁新区委发〔2016〕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负责对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行政区(园区)科技局负责对所在区域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工作指导。


    第三条  申报南京江北新区奖励政策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通过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

(三)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根据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培育出优秀企业数量及服务在孵企业和入驻项目获得融资的情况,进行奖励。

(一)每培育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15万元,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每培育出1家企业登录“新三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20万元;

(三)每培育出1家企业登录沪深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30万元。

(四)在孵企业和入驻项目获得天使轮和A轮融资,按照不超过融资额的1%奖励所在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被本市企业(非控股母公司)收购可参照执行)。单个企业(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此项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单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同一企业只能作为一个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奖励依据,并原则上应注册在对应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或者毕业后2年内(仍应继续注册在江北新区)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实现上市的,均作为对应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培育成绩。


第五条   申报、评审及政策兑现程序: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定期发布相关工作安排;

(二)孵化器、众创空间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级以上认定或备案证明、培育优秀企业及服务企业融资情况证明等材料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园区);

(三)行政区(园区)审核并推荐上报;

(四)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会同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复核,并报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专题研究审定;

(五)结果公示;


(六)政策兑现。

第六条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将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有关申报情况纳入诚信管理体系。对有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列入江北新区企业诚信“黑名单”,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与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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