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敲诈第一案”一审落幕:“碰瓷者”获刑四年六个月
时间:2019-10-18 10:3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624
9月30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全国“专利敲诈勒索第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注册公司,靠专利起诉获利】

2009年到2014年间,李某文和李某武相继注册成立了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科斗公司)、上海本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本星科技)、上海步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步岛实业)几个公司。

 

2015年6月,科斗公司起诉古北杭州侵犯其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后经历近两年的诉争达成和解,科斗公司将部分专利普通许可给古北杭州,费用22.5万;

 

2015年年底,科斗公司、本星科技及上海聚然智能科技起诉鸿雁公司侵害其多项专利权。2016年3月,科斗公司等3家公司与鸿雁公司签订许可合同,将21项专利普通许可给鸿雁公司,许可费为5万元;

 

科斗公司起诉其他公司的节点选得很妙,均是在被告公司即将融资或者上市前。为了避免影响企业发展,被告公司大多会选择息事宁人,拿钱了事。自此,李某文和李某武不断通过起诉拟融资或拟上市公司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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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重点回顾】

2017年6月,科斗公司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掌阅科技,同年7月与掌阅科技和解,约定科斗公司将其名下持有或控制的专利权普通许可给掌阅科技,合同金额80万元,掌阅科技实际支付50万元;

 

2017年7月底,掌阅科技对李某文名下的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申请,得知消息后的李某文让其弟李某武以步岛实业的名义向证监会提交举报掌阅科技的材料;

 

2017年8月,李某文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将涉案的专利权独家许可给步岛实业,再以步岛实业的名义起诉掌阅科技侵权,并向证监会举报。上市在即,掌阅科技接受了步岛实业的纠纷调解协议,并承诺支付80万元,后查明实际付款10万元。同年9月,掌阅科技A股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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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流氓”应该被判刑吗?】

上海浦东检察院起诉书上显示,李某文在2015年到2017年间,利用注册的科斗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申请多个技术领域专利,起诉多家准备上市或融资的科技公司,以影响被告公司上市进程和融资进程为由,签订专利实施许可,从中敲诈勒索总金额为216.3万元,实际获利116.3万元,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之前,国内从未有过起诉他人专利侵权,自己反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先例。而在国外,即使有“专利流氓”碰瓷上市公司,也最多被认为是恶意诉讼,不会追究刑事责任。这回怎么不一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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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敲诈勒索,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文、李某武敲诈勒索其他三家公司的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于掌阅科技,之前要求的50万元也不构成敲诈勒索。原因在于被告从四家公司获取的专利许可费和补偿费无法确认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无法证明其威胁、要挟的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被迫处分财产。

 

但是其后来向掌阅科技要求的10万元中,存在两名被告恶意串通,虚构倒签的独家许可合同,并以此合同勒索的现象,的确是专利侵权“碰瓷”行为。另外,两名被告威胁掌阅科技如不达成和解、支付财物,就向证监局举报的行为,是将举报权兑换成财产权进行勒索,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5万元人民币。另一被告李某武也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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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延伸】

在这起案件中传递出来一个信息:

 

只要是合法有效的专利,不存在捏造行为,哪怕是专利权人明知道被控侵权的专利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论选择何种时机要求被控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都不构成犯罪。“倒签独占许可合同”的行为才是定罪的关键。

 

有律师认为,该案明确了将合法专利作为“商品”在刑法上不可归责,这对未来我国专利运营以及NPE商业模式的应用有积极影响,相关权利人会更有动力。但也要看到,该类行为虽不等于违法犯罪,但也不值得鼓励和推广。我们还是应倡导诚信,着力于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专利的真正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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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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