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商标很吃香?京东为它告了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间:2019-11-18 11:14: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240
11月11日,原本还被称为“光棍节”。2009年,淘宝商城率先策划了一场促销活动,并称之为“双十一”。

到了今天,双十一已经成为线上线下同欢的“购物狂欢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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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的火热还没熄灭,有关“双十一”的商标争议就来了。11月14日,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开庭,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据了解,此次北京知产法院受理的京东“双十一”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共有五件,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2017年7月26日,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对诉争系列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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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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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有三点。第一,“双十一”等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本类别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第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在涉案服务类别上又不具备任何知名度,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第三,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要知道,阿里巴巴早在2011年就已申请了“双十一”商标的多品类注册。只要阿里巴巴的第35类“双十一”商标没有失去显著性或者被无效的话,任何企业都不能使用其作为广告宣传语。由此看来,京东的诉求很难被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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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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