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又一商标案落定!终审获赔5000万
时间:2020-01-09 09:26: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585
法院在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各项因素,并对“小米”商标的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后,最终确认“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申请“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就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12月底,我们刚刚报道过小米公司的“米家”商标被诉侵害商标权,小米败诉,被判赔1200万元。近日,小米生活商标争议案也尘埃落定,这回,小米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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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小米公司成立以后,利用互联网商业模式大面积进行品牌推广。及至2011年小米手机的发布,小米品牌一炮而红。

 

在这样的前提下,中山米家电器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山奔腾公司”)开始“蹭热度”,于2011年11月23日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在挂烫机、风扇、电磁炉等家用电器上,该商标于2015年7月7日获准注册。不仅如此,在随后的经营中,中山奔腾公司在宣传语、包装设计、推广策略等方面全面摹仿小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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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小米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山奔腾公司及相关方(独领风骚公司、麦大亮)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个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小米”注册商标的行为,在相关网站上连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1.4198万元。

 

中山奔腾公司注册的“小米生活”商标限于第11类,注册时间为2011年11月23日,而小米的首个“小米”商标于2011年4月核准注册,限定使用在第9类,小米状告其商标侵权,属于跨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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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跨类认定被告使用注册商标侵权比较困难,需要确认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之前就已经是驰名商标,受到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驰名商标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

 

法院在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各项因素,并对“小米”商标的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认定后,最终确认“小米”商标在2011年11月23日中山奔腾公司申请“小米生活”商标之前就已经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状态。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终,法院认为三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对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要求中山奔腾公司、独领风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41.419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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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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