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6-17 17:0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80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盐田区促进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盐田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滨海城区,结合盐田产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扶持航运物流、工业制造、商贸服务和金融等行业的企业。在盐田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盐田区的企业,可按照本办法申请资金资助,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来源于区产业发展资金,按照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办法的实施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和公布项目申报指南,负责受理扶持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促进航运物流业转型

  第四条 鼓励船公司开辟外贸新航线。对在盐田港区挂靠的船公司,上一年度每新增一条外贸航线且年度吞吐量超过一万标准箱,按以下情形给予扶持:

  (一)注册在盐田区的,扶持五百万元;

  (二)注册地不在盐田区,但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在盐田区的,扶持三百万元;

  (三)注册地不在盐田区,且分支机构或主要办公场所不在盐田区的,扶持一百五十万元;

  (四)两家以上船公司共享同一新增外贸航线的,总计扶持一百五十万元,并按集装箱吞吐量比例确定各家船公司扶持金额。

  第五条 鼓励航运服务业聚集发展。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运费期货交易、航运保险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一百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百、百分之八十、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予扶持。

  支持航运配套服务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设立或迁入的,实际开展船舶检验、船舶管理、船舶交易、货船运输、船舶燃料供应、海洋工程、船舶代理、海事法律、海员培训和外派等业务一年以上且年营业收入一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给予一次性五十万元扶持,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三年按照其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扶持。

  第六条 支持发展水水联运。对在盐田港区从事驳船运输且上一年度集装箱吞吐量五千标准箱以上的企业,上一年度完成吞吐量较前一年增长部分按十五元/标准箱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七条 支持辖区海铁联运企业在省内外货源集散地建设内陆港。对上一年度挂牌且年吞吐量一万标准箱以上的内陆港,每个内陆港给予海铁联运企业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海铁联运企业上一年度运量达十五万标准箱的,上一年度完成运量比前一年增长部分,按五十元/标准箱给予扶持。

  第八条 鼓励集装箱堆场外迁。对上一年度在盐田区以外投资(投资股份占比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设立集装箱堆场的辖区企业,集装箱堆场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实际运营一年以上、空箱年作业量超过五千标准箱且服务于盐田港的,按不超过集装箱堆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堆场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九条 鼓励辖区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或空间建设、改造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满足货物查验需求的基础设施平台。企业在上一年度已在区政府备案,并对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监管设备等实际投入,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五百万元。

  第十条 鼓励仓储物流企业依托辖区仓库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汽车等进口商品开展加工、分割、包装、展销等增值业务。对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二千万元以上的,自首次申请年度起连续申请三年按该项业务区级财力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企业依托自有或租用仓库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维修、保税检测、保税研发等新业务。对租用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补贴,三年补贴标准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对依托自有仓库首次开展上述业务的,按业务相关设备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发展。对在盐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平台企业,上一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首次超过一亿美元或自营商品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美元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对在盐田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配套业务的企业给予连续三年仓储补贴。三年补贴金额分别为二十元/平方米/月、十五元/平方米/月、十元/平方米/月。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金额,且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物流及配套环节的升级改造项目。辖区企业上一年度在物流环节进行硬件设备智能化改造提升效率或通过优化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投资总额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辖区物流企业开展A级物流企业认证和AEO高级认证。

  (一)按照《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80—2005)新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估认证为“AAAA”“AAAAA”级且从未获得资助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三十万元、五十万元扶持。已享受过认证资助的企业,复审通过的给予十万元一次性扶持,认证升级的按差额给予扶持;

  (二)鼓励物流企业开展AEO海关高级认证。对2018年5月1日之后获得深圳海关认定为AEO高级认证的企业,给予三十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质量

  第十五条 支持工业增加值增速达标企业。对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工业增加值增速达到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的,分别按照上一年度新增工业增加值增量部分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四、百分之五给予扶持,且扶持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二)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十亿元以上的非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三百万元;

  (三)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不满十亿元的企业,扶持的额度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生产制造及配套环节进行技术改造。

  对上一年度项目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完成技术改造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其中智能化部分可以叠加享受资助,按照不超过智能化部分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三十给予资金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对2019年以来被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五百万元、三百万元的扶持,对已获得资助后被评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扶持的标准追加差额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国家级检测中心或鉴定机构入驻盐田区,并开展对外检测服务业务。在盐田区设立总部的,给予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在盐田区设立分中心的,给予三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珠宝创意设计奖项评选活动。对2019年以来参加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珠宝创意设计大赛并获奖的企业,给予三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不再重复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奖项扶持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条 支持辖区企业创造版权成果。对2019年以来获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或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的辖区企业,每件证书给予二百元登记费用的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辖区企业进行IP授权、品牌授权等版权交易,提升产品竞争力。对上一年度年版权交易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按照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二条 对在2019年以来获得深圳市工业强基项目资助,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和两化融合项目资助,获得深圳市工业设计项目扶持的,按照其获得深圳市扶持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

  第四章 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贷款贴息贴保资助。

  (一)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从合作银行机构所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1—3年期信用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二)对符合产业导向的辖区中小微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获得的单笔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1—3年期担保贷款,在贷款期满并按期还款后,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费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在《盐田区企业融资环境提升计划实施方案(试行)》(深盐府办函〔2017〕24号)有效期内已按原要求备案的,并符合原相关规定的,可继续按原标准申请扶持。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坏账损失补偿。对合作银行机构为辖区企业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无还本续贷贷款业务、应收账款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而发生坏账损失的,按照实际坏账损失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银行机构以该机构的深圳市级分行或经深圳市级分行指定的盐田区支行为申请主体,每家银行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五条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服务。对于上一年度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向辖区企业单笔贷款收取担保费率不超过百分之一点五的贷款担保业务,按照上述担保业务年度实际发生贷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点五给予扶持。获得资助的合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受注册登记地限制,每家机构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已成功完成债券类型融资的项目,按其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一,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上市资助。对计划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市上市办进行了备案登记并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扶持五十万元;已完成上市辅导并已交纳上市辅导相关费用的企业,扶持一百万元;成功上市的企业,扶持三百五十万元。对2020年1月1日后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三百五十万元扶持。单个企业获得的上市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扶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提供各类供应链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上一年度实际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一年以上且供应链金融业务规模一千万元以上的供应链金融机构,在实收资本首次达到五千万元、一亿元、二亿元、五亿元时分别给予五十万元扶持。

  第二十九条 鼓励商业银行、核心企业和供应链配套服务机构在盐田区运营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相关平台的运营主体在盐田区注册、实际办公的,当通过平台服务获得供应链金融贷款的企业首次达到二十家及以上且贷款规模达到五千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百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条 特色金融企业融资服务资助。对上一年度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按每年度为区内企业融资金额的千分之五给予特色金融企业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章 激发商贸业发展活力

  第三十一条 支持商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根据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按照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的扶持。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一年度销售额为十亿元以上不满五十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十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批发企业;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为一亿元以上不满五亿元且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或上年度销售额达到五亿元以上且为正增长的零售企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额增速达到百分之十及以上的纳统餐饮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辖区线下实体经营的企业拓展电子商务市场。上一年度企业自建网络销售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通线上销售业务的,对年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一亿元、三亿元、十亿元(及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

  第三十三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盐田区内符合深圳市认定标准的产业集聚区的辖区电子商务企业,入驻运营满一年后且达到纳统规模的,一次性给予十万元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2019年以来获得市服务贸易创新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配套的百分之二十给予扶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提升规模拓展市场

  第三十五条 加快培育规模以上企业。对在上一年度设立且达到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统计标准的企业,给予十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参加展会。对2019年起参加被纳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名录》及《深圳市境外展览重点支持项目计划》展会的企业按场租费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给予扶持,每项展会扶持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可享受的参展扶持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对2019年起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活动,按不超过承办方活动支出总费用的百分之三十进行扶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三十八条 鼓励企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上一年度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节水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通过评审认定的企业(单位)予以十五万元的一次性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清洁生产项目投入资金总额(含第三方技术服务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以来”“以后”含本数,“超过”“不满”不含本数;“年度”“上一年度”指自然年度;“首次”“新”指2019年以后首次或新符合条件;“满一年”指至申报之日满三百六十五天。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盐府办规〔2017〕3号)第五条至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不再执行,相关扶持条件和扶持标准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授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获得扶持的单位和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国家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予以相应调整。



(内容来源于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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