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通过!2021.6.1起施行
时间:2020-11-11 17:53: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3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华网消息,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1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和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家主席习近平分别签署第62、6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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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和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和二次审议,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了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等。

 

11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据悉,草案的主要变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了加大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明确法定赔偿数额的下限为五百元,对侵权复制品及其制造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

二、关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性规定。

 

现行著作权法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等。

 

三审稿增加的限制性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明确了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的定义。“本法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四、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行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五、规定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草案二审稿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确定;不构成合作作品或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由制作者和作者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审稿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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