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程代理润满四季赢得商标驳回复审案
时间:2021-01-14 09:0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617
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读音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2019年05月21日,申请人“深圳市润满四季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世纪恒程向国家商标局申请第35类注册 “图片1.p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9年11月14日对申请商标注册作出全部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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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委托世纪恒程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并在理由书中说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读音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上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世纪恒程点评:

商标近似的判断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中,商标的辨识部分和整体外观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而最终标准是商标共存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混淆。认定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关键在于其商标构成、识别部分、整体外观上的差异性。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三部分第四款第一项第3条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是中文商标,在新申请审查阶段因中文与引证商标中文仅存在个别汉字不同而整体驳回,但商标中中文“四季”前的文字不同,使得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存在差异。且申请商标中文“润满四季”与引证商标二、三中文“润青四季”,引证商标四中文“润香四季”,引证商标五中文“润鼎四季”在读音呼叫上存在差异,根据一般国人的呼叫习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两个呼叫单元构成,“润满”和“润青”、“润香”、“润鼎”在呼叫中差别明显,消费者可以进行有效区分,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

综上所述,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商标整体读音构成、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以至商标局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对本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做出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从而促使申请人的品牌推广、宣传及市场使用得以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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