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因《五环之歌》成被告,终审判决已出!
时间:2019-10-16 12:12: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970
该案中,《五环之歌》不管是从主题表达还是歌词内容,都和《牡丹之歌》完全不同,不具备关联性,是完全独立的作品,因此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权。

【《五环之歌》侵犯歌曲改编权?】

“啊~~五环,你比四环多一环……”看到这句您是否忍不住哼唱出来了呢?这是由著名相声演员岳云鹏演唱的《五环之歌》,本来只是岳云鹏的恶搞,没想到火了,还被用于电影《煎饼侠》中。

 

由于被认为侵犯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权,岳云鹏及《煎饼侠》的出品方都成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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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歌曲《牡丹之歌》是电影《红牡丹》的主题曲,创作于1980年,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2018年4月,众得公司通过独占排他的授权方式,获得了《牡丹之歌》歌词部分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

 

众得公司发现,岳龙刚(艺名岳云鹏)未经授权,擅自改编了《牡丹之歌》的歌词后,创作成《五环之歌》,不仅用于商演,还在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拍摄制作的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于是以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将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以及岳龙刚告上了法庭。

 

【作品可分割,歌曲不侵权】

一审过程中,法院认为《牡丹之歌》是合作作品,在不损害作品完整性的情况下,词作者和曲作者分别对各自创作的部分享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从内容和主题上看,《牡丹之歌》和《五环之歌》的核心表达和主题并不相同;从具体表达方式上看,《五环之歌》的歌词脱离了歌曲《牡丹之歌》的歌词,形成了独立的新的表达;此外,两首歌曲的创作背景及歌词部分所体现的风格与表达的情感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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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但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因此,四个被告并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的改编权。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10月14日消息,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已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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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延伸】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由于《牡丹之歌》的歌词和旋律都可以单独呈现,因此该作品属于可以分割的音乐作品,众得公司有权就歌词部分提起改编权诉讼,但不享有《牡丹之歌》整体作品的改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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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该案中,《五环之歌》不管是从主题表达还是歌词内容,都和《牡丹之歌》完全不同,不具备关联性,是完全独立的作品,因此并没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权。

 

但是想想,如果《牡丹之歌》的曲作者也跟词作者一起起诉,这起侵权案是否会有不一样的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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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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