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局就其针对植物相关发明所采取的实践展开讨论
时间:2021-12-13 09:0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850
在相关条例于2017年7月1日出现变更之后,EPO调整了其专利程序,不再对那些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物或植物授予专利。然而,2020年,作为EPO的最高司法机构,该局的扩大上诉委员会表示,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来讲,新的条例并不具备溯及力。根据该委员会的意见,EPO需要继续为那些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涉及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物或植物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专利。

近期,由欧洲专利局(EPO)负责法律和国际事务的副局长克里斯托夫.恩斯特(Christoph Ernst)所率领的EPO代表团与欧洲农业组织EuroSeeds等机构就该局针对植物相关发明所采取的实践以及所使用的法律展开了探讨。


众所周知,在相关条例于2017年7月1日出现变更之后,EPO调整了其专利程序,不再对那些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物或植物授予专利。然而,2020年,作为EPO的最高司法机构,该局的扩大上诉委员会表示,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请来讲,新的条例并不具备溯及力。根据该委员会的意见,EPO需要继续为那些在2017年7月1日之前提交的、涉及仅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动物或植物的欧洲专利申请授予专利。


而对于在2017年7月1日之后提交的申请,EPO要么应拒绝向这种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生命物质授予专利,要么就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份“受保护的主题不会扩展到通过实质生物学方法获得的植物”的免责声明。


此外,尽管EPO的法律和实践需要符合被纳入到《欧洲专利公约》(EPC)的《第98/44/EC号关于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欧盟指令》,但是当前的EPC法规与上述指令都明确规定通过技术方法(诸如基因工程)生产出来的植物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由此可见,EPO的确需要召开这样一场会议来与利益相关方就上述议题展开讨论。


实际上,除了向其成员国和相关欧盟机构(例如欧盟委员会以及共同体植物品种办公室等)提供信息外,EPO还会定期与利益相关者团体(如非政府组织和植物育种部门的代表)展开对话。作为一家国际公共服务组织,EPO致力于与专利体系的用户进行公开、具有建设性的对话,并与所有相关方分享其工作信息。(编译自www.ep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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