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6-04-05 15:24:3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275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创新型郑州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决定》,特设立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创新型郑州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决定》,特设立郑州市专利补助和专利技术实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是:资助国内外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国外授权专利、开展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以及专利技术转化、扶持专利试点示范企业、资助奖励、执法宣传等。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以下简称三种专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居所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或者在本市纳税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住所在本市辖区内的公民;省直管市除外。
    第四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工作,并接受郑州市科技局、郑州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郑州市专利申请情况和科技经费拨入情况逐年增长;该项资金的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总额。
    
第二章     专利资助资金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专利申请和授权、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等工作。
第七条 资助范围
1、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实施前景的本年度申请的三种国内专利以及授权发明专利。
2、本年度涉外专利申请和涉外专利授权。
3、专利试点、示范单位的专利资助等。
第八条  国内申请专利资助标准
职务申请:发明专利1000元/项、实用新型600元/项、外观设计400元/项。
非职务申请:发明专利500元/项、实用新型300元/项、外观设计200元/项。
实际支出未达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费用资助。
第九条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每项1000元。
第十条 涉外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标准:
国外专利申请: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5000元/项、外观设计5000元/项。
国外专利授权:发明专利10000元/项、实用新型5000元/项、外观设计5000元/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资金须提供下列材料:
1、《郑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职务申请需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非职务申请需提交个人身份复印件。
3、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4、相关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校验后退回)。
第十二条  申报涉外专利资助资金需交验下列材料:
1、《郑州市涉外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职务申请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介绍信。
3、涉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
4、各项缴费的凭证,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三条  申报及资金发放方式:
1、国内专利申请由各县(市)、区和代理机构负责受理统计,报送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2、涉外专利由申请人直接到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3、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登记的资助项目,经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批,经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登记的资助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该资助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财政局,经各代理机构登记的资助项目由市科技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代理机构,由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代理机构代为发放至申请人,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资助资金的发放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4、未经县(市)、区和有关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发明专利,可携带相关手续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服务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同各专利代理机构签订专利代理目标任务,年终按超出目标任务的专利代理量给予每件100元的专利资助。
第十五条  一个单位当年申请专利达到3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将给予一次性2000元、4000元、10000元的专利申请补助。
第十六条  对于当年获得市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或单位)称号的给于10000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经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获得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区域、优势单位的给于20000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经郑州市知识产权局推荐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其中国家级试点单位20000元、示范单位30000元;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的创造。
 
第三章    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资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资助资金用于支持优秀专利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以及对转化实施的专利技术评估、实施效果的评定、实施专利的对接、展示、发布等。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实施及产业化资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支柱产业。
2、已经获得专利权且目前有效,权属清楚,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九条  专利实施及产业化项目资助标准
1、实用新型每项资助3万元(含30000元)以上,发明专利每项资助5万元(含50000元)以上;
2、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可根据政府财力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申请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市专利实施计划项目申报书》;
2、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
3、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4、已实施的报实施效果报告;
5、涉及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国务院行政部门提供的检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在郑州市科技局的指导下,项目评审要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原则,由郑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评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郑知字(2006)1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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