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发明创造及知识产权示范保护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16-11-10 15:50:3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978
《鼓励发明创造及知识产权示范保护政策实施细则》已经2016年2月29日区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对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鼓励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区级知识产权培育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以及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本办法对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一、发明专利资助

  对单位获得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

  (一)申报条件

  1、专利第一申请人是注册登记在长宁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
     (2)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3)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3、资助申请人应当与提交的费用票据上的缴款人一致;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授权专利证书;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五年年费资助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专利证书、年费收据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3、港澳台地区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香港和澳门地区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地区民间公证机构出具的台湾发明专利公证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外专利资助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在国内完成的发明,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申请专利保密审查通过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国外发明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保密审查相关证明是指,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提交PCT申请国际公布文本扉页;其他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或《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扶持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
  (1)授权资助

     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
  (2)年费资助
     专利申请、授权至办理资助手续期间,申请企业须在长宁区。申请资助的专利须为有效专利且无年费漏交情况。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按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资助。
  (3)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1)获得美国、欧洲(包括欧洲专利局或欧洲单国)、韩国和日本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不超过5万元资助;
  (2)获得其它国家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5000元资助;
  (3)对每项专利的资助不超过3个国家、地区或组织,同一资助申请人每年获得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注:“每项发明专利”是指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同一件发明创造。“不超过3个国家”是指最多资助3个分别进行实审的国家的授权,对于由一个国际专利组织或国家进行实审而在相关国家均有效的,视为1个国家的授权。


      (五)申报时间
  常年申报。


      (六)申请资助期限

     1、专利资助的申请期限为1年,从专利证书颁发日开始计算。
     2、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年费资助,从第四个(第五个)专利年度起算日(专利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开始计算。

     二、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培育单位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区级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通知》。
     3、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企业研发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3)企业每年的科研投入经费不低于年销售额的2%;
  (4)企业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5件,有效发明专利2件以上。事业专利申请总量不少于20件,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
  (5)企业有较好的经营管理团队、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的市场应变能力,灵活的激励机制;
  (6)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4、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金
  (1)申请表;
  (2)试点、示范企业证书复印件;
  (3)市项目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扶持资金
  (1)申请表;
  (2)专利工作总结;
  (3)知识产权证书;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5)企业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6)企业纳税证明等足以证明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以及企业认为必须提供的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金申请经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申请经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财政局;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1、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配套资金申请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认定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2、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每年9—10月受理申请。

     三、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

     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培育期为2年,经确定并启动培育工作后给予扶持资金5万元,验收合格后再给予5万元。

  (一)认定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确定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并启动培育工作的通知》;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市场保护规范化培育工作计划;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认定文件。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认定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四、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

  对经认定的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区级按1:1给予配套支持。

  (一)认定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通知》;
     3、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的总结;
  3、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海市版权局相关认定文件。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根据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认定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五、知识产权(专利)海外维权保护

  支持企业海外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专利)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专利保险费等给予实际发生费用50%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一)申请条件
     1、工商税务注册登记长宁区的企事业单位;
     2、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或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海外维权的证明材料及相关翻译材料;
     4、律师服务、诉讼、取证等费用凭证。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距判决生效日一年内。

     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对经认定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区级按1:0.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一)认定条件

     1、园区必须是注册在长宁区的科技园区;
     2、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认定: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认定通知》。
     3、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认定:
     (1)园区必须是注册在长宁区的科技园区;
     (2)园区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设立工作部门,配备1名以上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经费投入;
     (3)组织开展园区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档案;
     (4)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园区属地企业数量的5%以上;
     (5)采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问题,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良好,近三年未发生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6)园区愿意投入人力、物力配合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在园区内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4、园区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配套资金
  (1)申请表;
  (2)市级机关的相关认定文件;
  (3)市项目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2、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扶持资金
  (1)申请表;
  (2)专利工作总结;
  (3)园区专利管理制度文件以及开展专利工作宣传和培训的证明材料;
  (4)园区知识产权相关情况统计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区科委(知识产权局);
  2、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配套资金申请经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备案;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申请经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会同区发改委、区商务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区财政局;
  3、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申报时间

  1、上海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配套资金申请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认定通知的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2、长宁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每年2—3月受理园区申请。

  七、管理制度

  1、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区财政局联合区科委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
  2、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3、为做好新旧资助政策衔接过渡,原专利专项资助办法执行至2015年年底。
  4、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应按照国家财政部、市财政局、区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5、同一企业或项目,不得同时享受区内科创政策体系内的多项政策。若有重复,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八、本实施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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