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17-09-20 14:33:14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0715
为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打造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区,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产业能级,打造金融生态圈,特制订本政策。

成都高新区关于加快国际科技金融


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国际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打造西部金融中心核心区,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提升金融产业能级,打造金融生态圈,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重点支持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金融协会、金融服务平台、实体经济企业,以及相关个人。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所指的金融机构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纳入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机构;准金融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要素市场、融资性担保公司和经认定的金融科技企业等;金融协会和金融服务平台是指注册在成都高新区的相应主体;实体经济企业是指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电子信息、生物、新经济)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相关个人是指工商、税收关系均在成都高新区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全职员工,以及办公地位于成都高新区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五条不受企业类型限制、第二十条不受本条限制)


第二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条  支持创新债权融资方式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贷款的企业,按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并获得成都高新区政策性贷款的企业,补贴比例提高到60%,最高补贴30万元。


(二)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债。对发债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和担保费的5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三)支持企业以租赁方式融资。对融资成本按银行贷款基准利息的70%,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四条  鼓励进行股权融资


对获得专业股权投资机构1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中小微企业,按融资金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提升证券化水平


(一)鼓励企业改制。对以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为目的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对提交境内上市申请被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境内成功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成都高新区内主体融资到位资金的1%,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转增股本。企业改制过程中通过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等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对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按转增股本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按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企业进行的境内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境外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企业进行的“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并购重组,按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销售收入小于1亿元且保留法人资格的企业,被并购后,按交易金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六)对在成都高新区进行限售股减持的个人或有限合伙企业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运用科技保险


企业购买重点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4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购买一般引导类科技保险险种,按实际保费支出的2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第七条  鼓励设立跨境资金运用中心


鼓励企业在成都高新区设立外汇资金池或跨境结算中心,对年归集资金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归集资金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10万元,最高100万元;对年跨境结算量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结算量每增加10亿美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提升金融产业能级


第八条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股权投资。对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穿透到个人),按其对成都高新区经济发展贡献的80%给予奖励。


(二)鼓励管理人员跟进投资。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跟进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性收益,按照投资性收益的3.5%给予奖励。


(三)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引导企业落户。股权投资机构或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按企业在成都高新区实缴资本的5%,给予该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


(四)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含天使投资)。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1亿元以上创业投资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实缴资本到位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相应纳税所得额;经认定后,创业投资机构可按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大力发展产业投资。对在成都高新区发起设立5亿元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按区内管理基金到位资金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6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六)支持发展对冲基金和二级市场私募基金。实缴资本到位5亿元以上的投资机构或管理规模5亿元以上的投资管理机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提升发展融资租赁业


(一)支持法人型融资租赁机构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融资租赁(含金融租赁)机构,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奖励2000万元。


(二)鼓励融资租赁机构发展。融资租赁机构(含金融租赁)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5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三)对融资租赁进行风险补偿。对融资租赁机构通过融资租赁业务帮助区内企业进行融资并产生损失的,按风险损失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四)鼓励融资租赁机构支持产业发展。按融资租赁机构当年为区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总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融资租赁机构购买区内企业生产的先进装备,按采购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机构最高100万元补贴。


(五)经认定后,融资租赁机构可按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突破发展金融科技产业


(一)鼓励金融科技企业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金融科技企业,实缴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的1%,分三年给予最高1500万元奖励。


(二)鼓励金融科技企业加快发展。金融科技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并上规入库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70%,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转型升级。对采购区内金融科技企业服务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采购额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自建金融科技项目的区内金融机构,按照项目实际成本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四)鼓励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使用经成都高新区认定的金融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区内金融机构或金融科技公司,按照使用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五)鼓励入驻专业载体。实缴资本超过300万元、员工规模达到20人以上的金融科技企业,入驻成都高新区打造的金融科技专业载体,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一条  加快发展地方产权市场


(一)支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质押贷款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基准利率的60%,给予最高30万元利息补贴;对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的中小微挂牌企业,按融资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支持地方产权市场聚集发展。对新引进的地方产权市场,实缴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分三年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增加50万元,最高1500万元。


(三)鼓励地方产权市场加快发展。地方产权市场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规范发展地方准金融业


(一)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对监管评级达到合格以上,且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转型。对认定为科技小贷、网络小贷等创新试点机构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科技小贷公司经认定研发的创新型科技贷款产品,按年均发放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投贷联动,按年新增股权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企业增信。担保(保险)机构帮助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按担保(保险)总额的0.5%,给予担保(保险)机构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担保(保险)机构帮助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获得首次贷款的,按年度总额的1%,对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为成都高新区主导产业企业代偿的担保公司,按其年度代偿额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聚集发展


(一)支持法人机构聚集。对新引进的法人型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亿元,奖励增加100万元,最高2000万元。


(二)支持省级分支机构聚集。对新引进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类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支持外资机构聚集。实缴资本达到1500万美元的法人机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实缴资本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增加2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外资省级分支机构,分三年给予500万元奖励。


(四)鼓励机构加快发展。银行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的,证券、期货、保险公司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的,按对地方发展贡献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产业服务能力


(一)鼓励金融机构发放首次贷款。对金融机构向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信用或抵押贷款,按年度总额的2%,对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金融机构向成都高新区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次担保贷款,按年度总额的1%,对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对成功帮助区内中小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发债的证券公司,按承销金额的0.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设立成都高新区金融创新产品奖和创新机构奖,每年对获奖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金融机构将获得本政策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的20%分配给管理和技术团队成员。


第四章  支持构建金融生态圈


第十五条  支持金融高层次人才聚集


(一)对在金融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专业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连续3年的专家津贴。


(二)支持金融人才报考CFA(特许金融分析师)。对取得最高级资格认证及会员资格或持有该认证资格到成都高新区工作满2年的金融人才,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贴。


(三)对入选“金融人才项目”的企业,其引进的年薪在10万元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给予每人每年最低1500元、最高5万元的奖励。


(四)实施金融人才绿卡服务。对入选“金融人才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免租3年的人才公寓,并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医疗社保、居留和出入境证件申请、创业扶持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六条  完善区域信用体系


(一)对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公益性信用平台,按年运营成本的100%,对运营主体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参加信用评级的企业,按评级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加入成都高新区企业信用数据平台的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人民银行动产融资平台登记帮助上下游企业融资的核心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行业自律


支持依法设立金融专业协会,鼓励开展行业自律、政策宣讲、人才交流、业务对接等活动。对经认定的协会组织,按会员类别和数量,给予一次性20万元到40万的落户开办奖励。对在成都高新区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专业协会,按4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每年最高5万元补贴。


第十八条  提升金融品牌建设


对在成都高新区举办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高端论坛、专业会议等活动的组织方,按实际活动经费的50%,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第十九条  鼓励建设和使用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按照其当年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补贴;对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获得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及其他融资,按照融资金额的0.5%,给予平台每年最高50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维护金融环境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发现并及时举报金融风险线索,对提供的举报线索被采用的,按涉案金额和不同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本地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政策申请,加大支持力度。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发布后,由各级政府制定的内陆自贸试验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金融改革创新政策,与本政策同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3年。《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6号)中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17号)中第六条、《成都高新区加快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2〕31号)中第七条、《成都高新区推进“三次创业”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成高管发〔2014〕21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授权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金融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制订。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印发

 

(编辑:丫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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