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1)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九十五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全文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第四条。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申请条件
(1)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
(2)申请资料齐全。
4、办理材料
序号 | 提交资料名称 | 纳税人留存备查 | 提交税务机关 |
1 | A0305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 √ | |
2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 √ | |
3 |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 √ | |
4 | 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 √ | |
5 |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 √ | |
6 | 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 √ | |
7 | 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 √ | |
8 | 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 √ | |
9 |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5、办理时间
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6、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7、办理地点
主管税务机关
8、办理流程
9、样表
来源: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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