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24 10:46:52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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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专利人、发明人发明创造,促进无锡市专利技术创新变革,改善无锡市技术落后的基本情况,无锡市无锡市科技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和无锡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相互协商推出本办法。
为促进无锡市知识产权行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根据相关法规及无锡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专项经费由无锡市科技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和无锡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此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3日发布的《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经费由无锡市科技局、无锡市知识产权局和无锡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利资助申请条件
凡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者户籍在本市的个人以本市市区地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专利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促进科技进步有市场前景,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资助。
(一)依法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代理的专利。未依法在本市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代理的专利和申请人直接申请的专利,需事先到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后。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
(四)向国(境)外申请的专利申请和授权后。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标准
(一)单位: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授权后再给予4000元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500元资助。
(二)个人: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20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500元。
(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授权发明专利的年费,三年内按国家规定减缓后进行资助。
(四)同一专利按市或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最高资助标准资助,不重复资助。
(五)申请国际专利的,按每件专利实际费用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除特别重大的发明专利外,资助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六)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含10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追加1000元资助。
(七)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含200件)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追加每件2000元资助。
(八)对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00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200件以上)以上的单位,该年度给该单位奖励50万元。
(九)上述追加的资助经费,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统计数据,在次年给予一次性追加资助。
第五条 专利资助申请程序
(一)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递交资助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申请专利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后的资助须提供《江苏省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按江苏省专利资助表式);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2.国内三种专利的授权资助须提供授权证书复印件;个人专利由专利代理人代理的,须提供代理人收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国外专利的,须按上述(1)的要求提供材料,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相关材料。
4.国外专利授权资助须提供外国专利局的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常年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专利资助申请,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汇总,按季度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监督管理
(一)专利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报、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资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资助的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其专利资助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此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9年3月13日发布的《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第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