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保护水平,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产业形成和发展,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奖办法》(试行),每件专利最高奖励3万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实施。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
专利保护水平,促进具有自主
知识产权的产品及产业形成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奖办法》(试行),
每件专利最高奖励3万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实施,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专利保护水平,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贵州省专利保护条例》、《贵州省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专利的评审和授奖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贵州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处,负责优秀专利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贵州省优秀专利的推荐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贵州省知识产权局每两年举办一次贵州省优秀专利评选、奖励活动,每次“贵州省优秀专利”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发明专利8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各1项。
第五条
贵州省优秀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贵州省优秀专利”。
第七条 申报贵州省优秀专利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申报评奖前已授予
专利权;
(二)专利权合法有效,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三)该专利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五)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中央在黔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它申报单位和个人先向各市、州、地知识产权局申报,由其签署意见后再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由贵州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印制的《贵州省优秀专利申报书》一式五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
(二)当年专利年费缴费证明;
(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检索(查新)报告;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税证明等);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审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审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该发明专利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审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推荐申报的参评专利进行初步评审,按12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和2项外观设计专利提出获奖候选专利名单及评审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讨论确定。初评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
(二)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初评方案进行评定。得票数多者获奖,最终确定10项获奖专利;
(三)评审委员会将评选出的“贵州省优秀专利”公示一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贵州省优秀专利表彰和奖励:
(一)贵州省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办公室统一向荣获优秀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贵州省优秀专利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三)贵州省知识产权局在其官方网站和《贵州日报》等报刊上公布获奖优秀专利;
(四)对荣获贵州省优秀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个人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事后若发现获得贵州省优秀专利奖的有关申报材料不实,不具备获奖条件的,由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审委员会撤销授奖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参与贵州省优秀专利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优秀专利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