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02 10:25:2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7381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区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条例和新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为鼓励新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加强我区人才培养和人才创造,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分两次资助,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000元,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促进我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对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国内、国外专利进行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安排体现科学评估、择优资助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资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知识产权局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预算拨款。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核资助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建议,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助重点和条件
 
       第七条  资助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生的专利申请。
       (二)我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三)通过我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五)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自治区境内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个人,且住址在自治区境内。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得授权,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及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国外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或授权。
       (三)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有效证明文件)或进入国际阶段一年之内。
 
第四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专利代理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分两次资助,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000元,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国家和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托管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代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代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应先申请费用减缓,减缓后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二)同一专利已获得资助的。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资助的。
 
第五章  资助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五条  资助采取先减缓、再缴费、后申请资助的方法。即申请人首先申请费用减缓,缴纳相关费用后,再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资助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资助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申请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或在各级知识产权局领取)一式两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两份,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两份。
       (三)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须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第一次资助时需提供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缴费凭证和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请第二次资助时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申请文件(中文)等。

       第十七条  各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初审本地区资助申请,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终审。每年5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当年资助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初步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并在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再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和金额。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凡申请材料和凭证弄虚作假或相同项目重复申报者,一经查证,三年内不再受理资助申请。
 
第六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资助资金列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根据资助资金公示结果,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向申请人下发资助通知书,并于每年6月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将资助资金拨付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领取资助资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有效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经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审核确认后办理资助资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当年资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自觉接受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3]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资金 管理 办法 通知本厅法制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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