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时间:2017-01-06 11:39:41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831
为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名牌商标认定与管理问题,简化商标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湖州市创新创业及知识产权的步伐,制定本办法。
       为了提高湖州市著名商标的知名度,提升湖州市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湖州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壮大名牌产品,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和《湖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州名牌产品,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湖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湖州名牌产品评价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发展潜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名推委统一组织实施湖州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提出并制定湖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规划,并推进湖州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市名推委是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市名推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由市名推委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事务,承担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名推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工业产品、农业产品评价组。各评价组在市名推办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产品类别提出湖州名牌产品评价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报告评价情况和结果,评价工作按《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进行。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评价组自动解散。


       第七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湖州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湖州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辖区内湖州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湖州名牌产品的要求:
       (一)申请湖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或市内同行业前列;
       3. 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4.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湖州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二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创利税4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地方特色产品酌情考虑);农产品的种(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其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创利税50万元以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产品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省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农产品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湖州名牌产品: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湖州市境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二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
       5.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严重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经查证属实的;
       6.近二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和认定工作程序

       第十条 湖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二季度由市名推办受理申请,三季度开始评价,四季度由市政府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湖州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市名推办。


       第十三条 市名推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组织各专业评价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的经营、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组织现场考评),形成评价报告及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市名推办将各评价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市名推委审议确定湖州名牌产品公示名单,采取委员表决方式,并满足以下条件:
       1.市名推委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员代为表决)。
       2.市名推委主任应当参加。
       3.湖州名牌产品公示名单,以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 市名推委将经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经公示无异议的, 确定为湖州名牌产品,有异议的,再次提交市名推委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审查、综合评价以及市名推委审议认定程序的产品,由市名推办将理由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七条 湖州名牌产品由市名推委报请市政府授予“湖州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湖州名牌产品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湖州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湖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湖州名牌”产品字样,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湖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享受我市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从湖州名牌产品中择优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浙江名牌产品。

       第二十二条 湖州名牌产品实行跟踪管理制度,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年应如实填写《湖州名牌产品发展跟踪表》,并报市名推办。市名推办每年组织对湖州名牌产品进行抽查、走访,有关结果报市名推委。

       第二十三条 对已获得湖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确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经查证属实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名推委,经市名推委审议,暂停使用或撤销该产品的湖州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四条 湖州名牌产品称号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被暂停或撤销湖州名牌产品称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湖州名牌产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参与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湖州名牌产品称号者,予以取消,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湖州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湖州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湖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专家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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