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12-20 15:52:32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5062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直接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做加计扣除的客户可以享受175%在税前摊销。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填报

各区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程序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无须提交纸质材料。评价工作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中进行。

 

(一)企业申请注册

 

  企业对照《评价办法》的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可在“评价工作系统”上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

 

(二)注册信息审核

 

  各区评价工作机构负责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三)企业评价信息填报

 

  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

 

(四)企业自评

 

  企业在线填报信息完成后,点击“自评”按钮进行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五)形式审查

 

各区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是否完整;

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六)名单公示

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所在区评价工作机构。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

(七)入库公告

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区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八)工作安排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企业登录“评价工作系统”进行注册,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信息及时审核,共同完成本通知二中(一)、(二)项规定。

2.申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所有指标均应为2017年度数据)、开展自评、提交《信息表》,区评价工作机构对《信息表》及时审核,共同完成本通知二中(三)、(四)、(五)项规定。

3.2018年4月底前市科技创新主管部门完成公示和入库工作。

特此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7年12月15日

 

 

(来源: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编辑: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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