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07-23 18:32:21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949
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现将《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现将《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2日

 

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


科技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杭州市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攻关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5号公告),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科技创新,加快创新活力之城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杭州市科委”)负责征集国家、省科技项目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负责根据征集年度的实际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建议;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市财政会同市科委进行复审后确定扶持经费额度并在次年度的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是为国家和省在本地实施的科技项目提供扶持。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可申请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在杭州市范围内(除萧山、余杭、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外)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业,以及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二)项目类别包括国家科技部立项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创新载体;以及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且科技厅牵头管理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国、省科技项目。

第四条  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国拨经费的25%,具体扶持资金待国家科技部立项后,以国家财政科技经费到位进帐单为准。国家科技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具体要求确定扶持比例。

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部门牵头管理实施的,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征集时间段内国拨或省扶持资金的25%。

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建设经费,及重点企业研究院承担的重大攻关项目,科技厅牵头管理的,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不超过省科技计划专项在征集时间段内到位的省拨经费的25%。

对于省级其他科技项目,省政府及省科技厅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他专项管理办法对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本级科技扶持资金核算对象为同一法人单位,同一法人单位在征集时间段内获市本级财政科技扶持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在征集时间段内同一法人单位获市本级财政科技资助金额等于或超过300万元时,对获得的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再进行扶持支持,不足300万元的,给予补足扶持资金。其中,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项目扶持资金以项目负责人为核算对象给予扶持。

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决定。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申报材料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7月份集中发布一次征集通知,网上申报,征集时间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不再受理。市科委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国家、省科技项目进行汇总,申请单位须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申请表。

(二)国家、省有关部门下达的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的复印件。子课题承担单位或合作参与单位,接受总项目承担单位的拨款,应要求总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拨款通知单或证明文件,若无法取得,则应提供拨款单位与到款单位间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立项合同、项目任务书、进账单等)。  

(三)项目拨款通知书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等。


第四章  资金预算

第七条  确定的扶持经费由市科委按规定程序编入下一年度预算。扶持经费于次年6月底前下文拨付。

 

第五章   项目和经费管理 

第八条   对获市本级财政科技资金扶持的国家、省科技项目,以国家、省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并向市科委备案,市科委不再另行签项目合同。

第九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务规章制度,经费专款专用。当扶持项目被国家、省有关部门调整或撤消时,扶持经费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列入信用不良记录的单位,不予扶持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需在向国家、省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报市科委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缴财政专项资金,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在本办法生效前,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项目,市科委有承诺书(函)或符合原管理办法的,按照原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施行时间为2018年3月1日,有效期3年,自本办法生效后,2015年制订的《国家、省科技项目杭州市本级财政科技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杭科计〔2015〕5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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