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现启动第二批2018年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2.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3.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4.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2018年4月18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
2.企业应统一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 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 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发生更名导致企业名称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不符的,需提交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变更(备案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纸质文件。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申报采用网上填写信息、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网上申报完成后,申请人直接带齐相关纸质材料,在纸质材料受理期间到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
(一)网上申报
受理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16日下午6点
(二)提交纸质材料
受理时间:2018年10月10日-10月17日
提交地点:宝安区政务服务大厅。
服务大厅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20:00。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4:00-16:00。周日:上午9:00-12:00。(节假日除外)
具体地址:宝安中心区宝安大道与罗田路交汇处区体育中心综合训练馆一楼(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正门对面)。
附件: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宝规[2018]3号 ).pdf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18年10月9日
(内容来源于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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