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西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1)案由描述
西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专利号ZL201720501164.1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被告**信息产业有限公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或应诉思路分析
西安**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在“天猫”网络销售平台上经营的“**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开展维权措施。我所律师团队针对涉嫌侵害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进行调查比对,确认被告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决定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我所律师于2019年11月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获得侵权产品,且对被告的销售网页、购买侵权产品的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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