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杨**诉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熊**、深圳市**有限公司、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1)案由描述
杨**系专利号ZL201630053148.1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被告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熊**、深圳市**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或应诉思路分析
杨**发现被告在“阿里巴巴1688”网络销售平台上经营的“惠州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委托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开展维权措施。我所律师团队针对涉嫌侵害该外观专利的产品进行调查比对,确认被告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并决定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证据。我所律师于2019年8月通过公证购买方式获得侵权产品,且对被告的销售网页、购买侵权产品的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后,我所律师团队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与多个被告及时沟通同意,鉴于被告同意立即停止侵害,在被告一次性支付侵权赔偿额后,我方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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