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程代“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赢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时间:2021-07-28 09:00:00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1365
2017年10月24日,“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第30类“”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0月6日。申请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具体案情:


2017年10月24日,“时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第30类“”商标,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并于2018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0月6日。申请人“云鲸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委托世纪恒程对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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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注册有3400多件商标,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已经超出正常生产需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无法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上述行为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第27044869号“云鲸”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情分析:


本案审查的重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云鲸”获准注册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官方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应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评审。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条一款的规定。


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第27044869号“云鲸”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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