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分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四条 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园等园区,所属行业为龙华新区重点发展产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拥有一支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资源共享服务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至少配备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少于2人,项目负责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六)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或专业软件、科技资源、服务场所,能为高新技术发展和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公共服务,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始购置价不少于500万元;国家对其有洁净度、温湿度控制、废水处理、防雷防静电等环境要求的,应当符合其要求;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并且通过了相关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技术平台建立了仪器设备和科研实验数据共享体系,每年至少提供50次对外技术服务;
(八)运行管理正常,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收支情况正常,依托单位能够提供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条件;
(九)对新区内企业提供优惠服务;
(十)申请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年度纳税总额须在300万元以上;申请单位为园区的,须为经新区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园区;
(十一)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资助。
第五条 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评估优秀主要指标:建成后申请了六项发明专利或二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600万元;
(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六条 对新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新区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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