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击假冒伪劣,督促各单位做好专利保护工作,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假冒专利行为,根据《辽宁省专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举报假冒专利行为,并经查实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与举报假冒专利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举报奖励工作。
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负责受理举报人对假冒专利行为的举报。
各维权中心负责举报奖励金的发放。
第五条 举报假冒专利罪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专利执法部门掌握;
(四)属于辽宁省管辖。
第六条 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各维权中心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一案一卷。
第七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以下情况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提供假冒专利行为线索,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的,所举报假冒专利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案件报送系统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通过,即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标准200元。
(二)一案一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举报人应确定一名代表领取奖金并自行协商分配奖金;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举报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有其他假冒专利行为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应对所提供的假冒专利行为线索和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严禁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涉嫌不正当竞争并构成违法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各维权中心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对泄漏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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