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知识产权局为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济南市专利奖评奖办法》,奖金总额高达100万,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济南市
知识产权局官网获悉,济南市知识产权局就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济南市专利奖评奖办法》,
奖金总额高达100万,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济南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济南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用于奖励在专利创造和运用工作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专利奖设立如下奖项:
(一)专利奖一等奖;
(二)专利奖二等奖;
(三)专利奖三等奖。
市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每年评选一次。每届专利奖授奖数量不超过30项,一等奖奖励金额8万元,二等奖奖励金额5万元,三等奖奖励金额2 万元,奖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设立专利奖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专家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和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专家若干人,组长负责本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管理工作,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利奖评审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奖评审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 申报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获得中国专利的
专利权人。
(二)申报条件
1. 在评奖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2. 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有效,无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3.该专利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专利权人与实施该专利的实施单位可联合申报,不重复奖励;
4. 未获得同级及以上专利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
第六条 申报济南市专利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专利奖申报表》;
(二)专利授权后的完整文献;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律状态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检索报告;必要时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四)专利实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如专利权人或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对该项目出具的实施效益证明等);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于每年专利奖评审工作开始时,将有关事宜在主要媒体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组织推荐与受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奖组织推荐工作,推荐项目汇总后报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二)省直属单位申报的专利项目可直接报送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三)规定受理日期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补正材料。
第三章 评审
第九条 专利奖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2、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
2、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专利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申报项目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专家评审
1、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打分和排序,并按照拟奖励项目分配数额提出各专业组拟奖励项目建议名单,提交专利奖评审办公室。
2、拟奖励项目名单确定。评审办公室根据《济南市专利奖评奖办法》规定和各专业组拟奖励项目建议名单,提出拟奖励项目奖励等级,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三)评审委员会审定
1、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业组评审情况及拟奖励项目建议名单。
2、对拟提报一、二等奖的申报项目进行答辩,由评审委员会差额评选出一等奖建议名单,落选项目进入二等奖建议名单。
3、对拟授三等奖项目进行等额投票。
第四章 公示
第十一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对专利奖获奖项目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十二条 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专利奖获奖项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三条 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专利奖评审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并负责组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市专利奖获奖者的有关资料应当收入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和人才选拔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专利奖的,由专利奖评审办公室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参与专利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济南市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济知字[2006] 3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