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1 11:59:4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4689
按照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为推动武汉市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改变武汉知识产权现状,推动武汉知识产权发展,加快武汉科技创新,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引领和促进作用,全面提升武汉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武汉国家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武汉市专利管理条例》、《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意见》(武发〔2012〕7号)、《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0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推进武汉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重点支持本市企业获得国内外专利权、实施专利技术及专利运营等方面。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办理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拨付手续;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检查及验收,参与对我市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监督检查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计划;制定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工作规程和年度申报指南,明确申请、受理各类资助和项目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资助资金;负责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检查及验收,对我市承担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的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合理安排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内容
 
       第七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知识产权创造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单位和个人申请、获得、维护专利权和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资助经费。企事业单位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5000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每件资助1000元,企业获得外国专利授权每件最高资助1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保险费补贴、专利商用化、大学生专利创业项目及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专利运用工作项目等方面的资助经费。以上项目单项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重大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年度贷款利息总额的50%,贴息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行业协会)进行知识产权(专利)维权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成员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资助经费。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行业协会)每家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家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园区、行政区开展国家、省、市级各类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工作项目及对专利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事业单位和区的奖励经费。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园区,试点、示范强区通过验收或评审(认定)后,分别按照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单位年度获得专利工作成效显著奖励经费不超过20万元。
       (五)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激励经费。指用于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及研究机构为我市政府机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园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预警与评议、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研究等项目,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运用平台、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素质教育)基地等建设项目,国家、省、市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服务项目等方面工作经费。其中:每家单位年度内所获经费不超过20万元。
       (六)专利奖奖励经费。指用于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湖北省和武汉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进行奖励的经费。其中,中国专利金奖项目每项奖励50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5万元;湖北省专利奖获奖项目配套奖励每项不超过10万元;武汉市专利奖金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30万元,银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15万元,铜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10万元,优秀奖项目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
       (七)计划管理费。指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和管理资助项目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年度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政策制订费用、项目过程(项目发布、评审、立项、检查、验收、审计等)管理费用、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计划管理费年度预算按不超过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列支,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管理。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照本办法配套的工作规程和年度申报指南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经费申请。

       第十条 对专利技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转化项目、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和武汉知识产权网进行网上申报。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结合企业实地考察情况,最终确定资助项目及金额。
对已列入市级财政支持的同一项目原则上当年度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
       专利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资助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知识产权局办理拨付。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前期资助的,原则上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80%,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余款;采取项目后期资助(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市财政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实行合同管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后,由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并在到期后按合同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及技术创新投入等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列入合同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知识产权项目推进工作报表》,汇报上年度知识产权项目经费的使用与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半年一次,将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年终报送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决算报表。

       第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或撤销的项目,在市知识产权局做出终止或撤销决定后的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同时将固定资产购置情况报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备案,剩余的项目资助经费应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申请人,以及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验收后认定为不合格的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认定、验收之日起三年内取消其申请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知识产权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财企〔2010〕24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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