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专利奖励办法
时间:2016-11-23 10:39:3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057
为推动株洲市科技创新,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促进专利产业化,加快株洲市经济发展变革,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制定本办法。
       为推动株洲市科技创新,提高株洲居民的创造能力,推动株洲科研创新发展,根据相关条例要求,特制定本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奖励办法,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和专利事业的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株洲,根据《湖南省专利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表彰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中国专利,株洲市人民政府设立株洲市专利奖。

       第三条 株洲市专利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成立株洲市专利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对株洲市专利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组成人选由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株洲市专利奖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株洲市专利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称评审专家组),负责株洲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办工作人员、参评专家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五条 株洲市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株洲市专利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现有预算内安排。

       第六条 申报株洲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人应是在本市注册或者在本市工作的专利权人,或者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其他专利权人;
       (二)申报评奖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该专利从授权之日起,已在株洲市内合法实施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效益;
       (四)该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不处于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
       (六)该专利未曾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湖南省专利奖或株洲市专利奖。

       第七条 株洲市专利奖评审标准由奖励委员会制定,侧重于专利的法律价值度、技术价值度和经济价值度。
       (一)法律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权利稳定性、保护的价值高低、是否具有国际专利保护、专利有效期限、是否开展了专利维权行动等因素;
       (二)技术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技术先进性、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适用技术范围、对其它技术的依赖程度、是否有替代技术方案、技术成熟度等因素;
       (三)经济价值度:着重考虑专利的市场应用价值以及所取得的效果、市场规模前景、对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发挥的作用、是否符合地方经济产业政策发展需求等因素。

       第八条 申报株洲市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株洲市专利奖申报书》;
       (二)申报人为单位的,提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申报为个人的,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复印件并签名;
       (三)专利有效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专利评价报告;
       (四)专利实施所取得的效益证明,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申报受理
       (一)申报时间为评选年的八月底以前。
       (二)市属范围内的中央或省在株企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办申报。
       (三)市属范围内的其它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由所在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奖励办。
       (四)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奖励办应要求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两次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十条 评审程序
       (一)奖励办对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分类、初审、汇总后,进入专家组评审程序。
       (二)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的意见。奖励办根据评审专家组意见,提出报请奖励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三)奖励委员会对建议项目进行审议,决定获奖专利和奖励等级。
       (四)评审结果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办提出异议。奖励办组成专门小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报奖励委员会,并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个月内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
       (五)公示结束后,奖励委员会确定拟奖励项目名单,报株洲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评奖按特殊程序进行受理和评审。

       第十一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向获得株洲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对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对获得株洲市专利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奖励给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奖金应不少于奖金的50%。
       (二)对获奖项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颁发荣誉证书。
       (三)获奖者可以在对获奖项目进行推广运用、转化实施时进行标注。

       第十二条 对获得株洲市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项目,优先推荐参加“湖南省专利奖”评选。

       第十三条 凡在株洲市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获得株洲市专利奖的项目,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利奖励等情形的,由奖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相应奖项,并追回奖金、奖牌和荣誉证书,且申报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专利奖。
       (二)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株洲市专利奖的,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其2年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三)株洲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株洲市知识产权局制定。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专利奖励办法。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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