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陕西省专利创造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1-24 11:26:38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3469
为鼓励陕西省人民群众发明创造,响应国家政策要求,根据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详细规定了陕西省专利资助范围与标准、专利申报受理的流程与条件、专利资助的管理与监督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对一个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为提升陕西省专利创造数量和质量,加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推动陕西省专利创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进行专利创造,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且每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000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我省专利创造数量和质量,加强专利创造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管理,依据《陕西省专利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省辖区内有固定居所的个人进行专利创造,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资金
 
    第三条  省级资助资金在省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下达,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可根据专利工作实际需要,安排相应资助资金,省市区联动、统筹使用。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助资金坚持科学评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资助工作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算与拨付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向省财政厅提出年度资助资金计划;按照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数量与质量等因素,提出年度资助资金分配使用计划。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助资金年度计划,并下达资助资金预算,向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资助资金。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再评价。
 
第三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资助范围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
    (四)省级创新活动中评选出的优秀专利。
 
    第八条  资助条件
    (一)第一专利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专利申请书登记的申请人地址在本省辖区内的;
    (二)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三)优先资助我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军民融合、农业等相关领域和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人专利创造。
 
    第九条  资助标准
    (一)每件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3000元;
    (二)对持续缴费至第6年以上(含第6年,下同)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资助,每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200元;
    (三)每件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元;
    (四)向国外申请专利资助:
      1. 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进入国际阶段,进行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的,每件专利资助不超过1万元;完成国际阶段审查,进入外国国家阶段进行审查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2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申请的国外专利申请:申请阶段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2万元,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专利每个国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
    (五)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上述标准为基准,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资助幅度;
    (六)实际资助额度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资助资金的申请受理与审核,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授权发明专利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需提供专利授权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持续缴费至第6年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的,需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出具的年费收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及国家公布文本首页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专利证书及其著录项目的中文译文;
    (四)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的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申报资料提交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申请人应当根据本地区资助资金办法规定或实施细则要求按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申报资助资金的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申报表格和证明材料,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审核。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办理资助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资助申报的范围、条件及申报材料等要求进行审核。
    (三)发放。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进行资助资金发放。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领取资助资金,逾期视为放弃。
    (四)上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年度将本辖区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要加强资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规范资助资金申请、审批、发放流程,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指导辖区内各区县专利资助工作。
 
    第十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全程接受财政、知识产权、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记入诚信档案,取消其所有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视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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