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专利资助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时间:2016-11-30 10:08:02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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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制定本办法。
为促进兰州市经济转变,鼓励发明创造,建设新颖、创造、实用性的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人民币,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获得授权后,发明专利可再进行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兰知字[2004]1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兰州地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鼓励专利申请,优化专利结构,提升专利质量,实施专利技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和《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兰科字[2004]1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由兰州市专利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确定资助计划,费用控制在当年专利资助费用总额范围之内。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应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资助资金以“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为原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资助:
(一)兰州市辖区内的工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机关团体;
(二)具有我市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兰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兰工作持有《暂住证》的人员,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内专利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200元人民币,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获得授权后,发明专利可再进行资助,每件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不超过600元人民币;获得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不超过300元人民币。
申请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专利资助标准予以办理。
(二)在校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的,申请费用个人每件只需承担5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给与全额资助。对申请发明专利者并获得授权者对实质审查费用、办登费、第一次的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三)实际支出金额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资助;且一个技术方案只资助一次。
第七条 国外专利
(一)国外专利申请目前只资助美国、日本、欧盟等WIPO组织主要成员的发明专利。
(二)通过PCT途径申请发明专利的,分阶段进行资助,进入国际阶段并获得受理的5000元人民币/件;如进入国家阶段并获得授权后再资助5000元人民币/件;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可资助10000元人民币/件。
第八条 专利实施资助
(一)属于兰州地区支柱产业、重点发展技术领域的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广阔、具备实现产业化能力、对我市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或引导作用的,由兰州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经上报审批后可获得重点支持。
(二)申报企业需提供《兰州市企业专利实施资助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有效专利证书复印件、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财务预算。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申报书、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至zongguanke@lanzhou.gov.cn。
(三)申报受理期限为每年度的9月份。
第九条 单位申请人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专利100件以上(含100件),对其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助资金的申报和时限
第十条 申请国内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减缓通知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费收据;
(四)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代理费用收据;
(五)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及实质审查费、第一次的年费、办登费等相应费用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一条 申请国外专利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兰州市国外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专利说明书(中文);
(四)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据成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
(五)代理申请资助委托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须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八)如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出具的费用减缓通知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二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发文之日三个月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应在取得所申请国受理通知书或授权通知书六个月之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第四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资金采取随时申请,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材料不齐全;
(五)有专利权争议。
第十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追回全部资助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市资助专利申请费用实施细则》(兰知字[2004]1号)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