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办法
时间:2016-12-09 17:01:23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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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中小企业对专利权的重视程度,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鼓励相关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并为担保机构开展激励,建立奖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部署,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融资,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融资。
第三条 省财政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专项的投入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担保奖励、风险补偿、专利权评估机构培育及评估费补助、专利成果转化资助等。
第四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可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委托相关专业评估机构对企业申请融资质押的专利权进行评估。评估中可请相关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参加。
第五条 鼓励相关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并为担保机构开展激励,建立奖励机制,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小微企业的需求,配合省知识产权局共同支持区域内中小微企业实现专利权质押融资。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建立“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信息库”,对入库中小微企业中符合专利权质押融资条件的优先提供支持。
第八条 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为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金融机构负责为以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要按照协议规定,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完成审贷程序。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包推荐的批量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中小微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在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融资期间,如遇专利权融资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兰州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凭融资合同、付息证明以及被银行采纳的评估费用证明等材料向市(州)知识产权局申请支持,受理单位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十五条 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融资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出质方应在30日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中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或甘肃省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专利权。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评估补助费的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和省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贷款和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鼓励各市(州)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