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6-12-09 17:30:07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90
为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优化专利奖励资金的运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西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推进山西省专利发明创新事业发展,保护山西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3〕16号)同时废止。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鼓励发明创造,加快专利实施与推广,加快新兴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提高专利推广实施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财政资金方面予以支持”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将专利实施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实行“择优资助”的原则,主要资助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化程度高、符合我省产业政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专利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实施。
 

       第四条 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是指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的支持专利技术推广实施方面的专项资金。省级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及开支内容
 
       第五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及高效节能技术、计算机技术、信息与通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精细化工技术、环保技术以及其他先进技术。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主要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研究和开发能力;
       (三)具有基本的科研、生产条件;      
       (四)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资金;       
       (五)申请资助的专利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七条 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的开支内容包括:文献检索费、设备购置费、试验材料购置费、工艺设计费、产品试制费、产品测试费以及协作费等。
 
第三章 资助项目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须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供专利有效证明(附复印件)、专利文献、该专利技术领域的近期检索查新报告和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附复印件)。经市专利管理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下一年度申请资助项目。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实施。对申报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初审后,对资助金额较大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或招标。评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的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编制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年度计划,并于省财政厅批复省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后一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条 申请资助项目经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列入计划后,项目承担单位要与省知识产权局签定《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为立项、实施、完结及鉴定验收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完成项目。项目实施中因故确需变更实施内容的,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批准后可对任务目标进行调整,并续签任务书;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中止项目申请,报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知识产权局报送的《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项目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预算,省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省知识产权局和省财政厅将收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11月底前向省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年底前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填写《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项目完结申请表》,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经费决算等有关报告,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由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获得科研成果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和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从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中提取4%,作为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的受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管理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山西省专利推广实施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晋财教〔2003〕16号)同时废止。

       (编辑:布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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