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技术引进中专利管理的规定
时间:2016-12-29 12:15:22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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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青岛市知识产权发展,促进青岛市知识产权改革创新,加强青岛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制定本办法。
为推进青岛市专利技术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技术引进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证技术引进的起点和水平,保证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机关,负责管理本市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
第三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本市各有关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市专利管理处。
第四条 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的项目,引进单位应将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青岛市专利管理处;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应在15日内将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基本查清,并出具法律状态审查报告、签署意见、附具检索报告及涉及的专利文献文本。对未经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技术引进项目,市经济委员会不予审批。
第五条 涉及专利的市重点技术引进项目的谈判,必须有青岛市专利管理处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六条 青岛市专利管理处对技术引进项目中涉及的专利的法律状态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查清有关技术是否是专利或有效专利,该专利受到保护的地区和时间,以及该专利是否在中国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 涉及专利等的技术引进合同生效批准,各引进单位应将合同副本和中译本抄报市专利管理处。有关专利问题的内容,应按规定表格填写后报市专利管理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青岛市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