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05 11:24:25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43
为了维护专利市场秩序,规范青岛市专利的合同管理,保证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进行,推动青岛市的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强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维护专利市场的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中介机构从上述报酬的纯收入中提取15-20%奖励在技术服务中的直接贡献者。其余部分的40%上缴业务主管部门,60%本机构留用。上缴业务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留用部分,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保障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下称技术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以下称专利申请)以及和专利有关的专有技术(Knowhow)也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实施他人专利必须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的转让方(专利所有者或持有者)允许受让方(专利使用者)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 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平、互利、等价值有偿的原则;应该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青海省专利管理处(以下称专利处)是本省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有权审查专利许可合同,监督、检查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调处专利许可合同纠纷。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 专利许可合同可以采取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或者其他许可方式签订。
  
       第七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协商,一般除应具备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专利权变更或者无效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八条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其条款除了应具备技术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再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置办法。
  
       第九条 专利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利权应当真实、有效。
  
第三章 专利许可合同的管理
  
       第十条 转让或引进专利技术,在我省境内或者在省外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都必须向单位或个人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专利许可合同备案表和合同副本一式两份。  
       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登记备案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手续。  
       登记备案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合同的登记备案一律免费。
  
       第十一条 专利许可合同在专利管理机关登记备案后,根据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审核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银行承办科技信贷和合同结算业务。  
       我省单位或个人为转让方的专利许可合同和专利申请的实施合同,受让方可将专利使用费转入转让方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帐户,由专利管理机关按合同规定代为支付技术使用费,并办理纳税,提取奖励、报酬等手续。按合同中专利使用费的1%收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向专利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使用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专利使用费的款额本着互利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价值、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专利使用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总付、分期支付,也可以采用提成的方式,以及入门费加提成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提成的计算公式,受让方应如实地向转让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转让方可以查阅受让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净收入,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税后提取20-25%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此项费用不计入本单位的奖励总额,不计征奖金税。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个人所得,应依法纳税。单位留用部分,应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科技发展资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非职务发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纳税,由支付机构代扣代缴,余额以现金支付专利权人。
  
       第十六条 促进专利许可合同签订的中介机构,可以取得合理费用。中介机构的报酬可在专利使用费的3-15%范围内通过协商约定。  
       中介机构从上述报酬的纯收入中提取15-20%奖励在技术服务中的直接贡献者。其余部分的40%上缴业务主管部门,60%本机构留用。上缴业务主管部门和中介机构留用部分,按五比二比三的比例用于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七条 专利使用费、报酬费、奖金的支取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 专利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也可以直接向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因实施合同中的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责任;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第三者侵权纠纷时,转让方和利害关系人均可参与诉讼或处理。
  
       第二十条 专利许可合同纠纷调处请求时效为一年,自纠纷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涉外专利许可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专利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编辑:布鲁)
分享到:
版权及免责声明

1,"七号网"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本网注明"来源:七号网"的,其版权均为深圳市七号网络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七号网"许可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七号网",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七号网" 未注明"来源:七号网“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来源:七号网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maob@centips.com,我们将及时处理。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