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收费办法(试行)
时间:2017-01-17 11:50:16 来源:世纪恒程 阅读量:2401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减少山东省专利纠纷,有效解决专利矛盾,提升专利对山东省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为了加快山东省城市建设发展,缩小城镇差距,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争方标的金额收费。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试行。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内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均按此办法收取调处费。
  
       调处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收费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
  
       1.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争方标的金额收费。不满千元的,每件收二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6%收费;超过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3%收费;超过一百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1%收费。
  
       2.无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按其案件及案件所涉及的技术复杂程度从20元到100元由专利管理机关酌情征收。
  
       二、案件处理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由当事人按实际支出交纳。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由请求人预交。
  
       有争议标的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调处的请求数额计算,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由专利管理机关核定。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受理案件时,应当通知请求人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除当事人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请求处理。
  
       第六条 案件调处终结,调处费用由责任方负担。双方均负有责任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决定双方分担。
  
       共同请求人为责任方时,由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人数和各自对争议标的利害关系,决定调处费用的分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请求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第七条 请求人撤回请求,调处费用请求人负担。
  
       调解成立,调处费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自然人交纳调处费用确有困难,申请缓交或减交的,由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决定。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只限用于本单位业务费用的补充,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起试行。

       (编辑:布鲁)
分享到:
版权及免责声明

1,"七号网"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本网注明"来源:七号网"的,其版权均为深圳市七号网络科技创新服务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七号网"许可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七号网",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七号网" 未注明"来源:七号网“的文章、资料、资讯等均为转载,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来源:七号网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果本网所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maob@centips.com,我们将及时处理。

看知产资讯,找知产服务,提升客户价值

扫描二维码立即关注

©2014-2018 七号网 版权所有 ICP备案:粤ICP备15024104号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松坪山路3号奥特迅电力大厦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