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17-02-04 11:41:44
来源:世纪恒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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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优化呼和浩特专利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加快呼和浩特的城市建设和企业个人自主创新创业发展,有效调节呼和浩特产业结构,制定本办法。
为增强呼和浩特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增强企业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规定,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10000元;2005年1月1日以后对于重大发明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50000元;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为5000元。具体原文如下:
第一条 为鼓励本市发明人开展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增强广大市民的专利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促进我市的科技进步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费用资助范围及奖励的对象:
(一)专利费用资助的范围是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且在本市辖区内有经常住所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二)发明专利奖励对象是在呼和浩特市辖区内实施发明专利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本市居民。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是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和奖励金额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专利资助应为2005年1月1日以后,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
(二)申请专利费用资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要求,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三)申请发明专利奖励的,应已获得发明专利证书;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
(五)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金额:
(一)发明专利,单位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个人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办理减缓手续后的实际缴费额予以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代理费600元;
(三)对没有经济来源的学生、农民,及本市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其在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时发生的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资助;
(四)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助。对已经获得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发放;
(五) 专利申请资金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的实际发生额。
第六条 奖励金额:
(一)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10000元;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对于重大发明专利项目获得授权且实现产业化的,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最高为50000元;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奖励发明人奖金金额为5000元。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发明专利实施奖励申请表》或《呼和浩特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单位法人证件(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有关文件;
(五)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的,须提供有效专利证书或专利转让、专利许可合同副本的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及市场反馈信息分析报告。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应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二月三十日前填报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表,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及专利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与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专利申请资助资格,资助金已支付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费用资助申请及奖励的受理、审批程序:
(一)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审查:报送的文件、资料和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楚并符合要求;
(三)专家评审:对受理并经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定期进行集中评审,并按程序将评审结果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四)经评审批准予以资助的专利项目,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公布并通知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可采用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并随经济发展及专利申请情况逐年增加。
第十二条 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只可向一级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资助,如发现重复申请的将取消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金及奖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挤占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布鲁)